译文
渭水萦绕着秦关曲折地东流,黄麓山环抱着汉宫长年依旧。
皇辇远出千重宫门夹道杨柳,阁道回看上林百花恰似锦绣。
帝城高耸入云的是凤阁凤楼,春雨润泽千家树木美不胜收。
为了把住春光时令出巡民忧,不是因为玩赏春光驾车逛游!
注解
渭水:即渭河,黄河最大支流,在陕西中部。秦塞:犹秦野。塞:一作“甸”。这一带古时本为秦地。
黄山:黄麓山,在今陕西兴平县北。汉宫:也指唐宫。
銮舆(luán yú) :皇帝的乘舆。迥出:远出。千门:指宫内的重重门户。此句意谓銮舆穿过垂柳夹道的重重宫门而出。
上苑:泛指皇家的园林。
双凤阙:汉代建章宫有凤阙,这里泛指皇宫中的楼观。阙:宫门前的望楼。
阳气:指春气。
宸(chén)游:指皇帝出游。宸:北辰所居,借指皇帝居处,后又引伸为帝王的代称。物华:美好的景物。后两句意谓,皇帝本为乘此顺应时令,随阳气而宣导万物,并非只为赏玩美景。
参考资料:
蓬莱宫,即唐大明宫。唐代宫城位于长安东北,而大明宫又位于宫城东北。兴庆宫在宫城东南角。公元735年(开元二十三年),从大明宫经兴庆宫,一直到城东南的风景区曲江,筑阁道相通。帝王后妃,可由阁道直达曲江。王维的这首七律,就是唐玄宗由阁道出游时在雨中春望赋诗的一首和作。所谓“应制”,指应皇帝之命而作。
“渭水自萦秦塞曲,黄山旧绕汉宫斜。”诗一开头就写出由阁道中向西北跳望所见的景象。首句写渭水曲折地流经秦地,次句指渭水边的黄山,盘旋在汉代黄山宫脚下。渭水、黄山和秦塞、汉宫,作为长安的陪衬和背景出现,不仅显得开阔,而且因为有“秦”、“汉”这样的词语,还增强了时空感。诗人驰骋笔力,描绘出这样广阔的大背景之后,才回笔写春望中的人:“銮舆迥出千门柳,阁道回看上苑花。”因为阁道架设在空中,所以阁道上的皇帝车驾,也就高出了宫门柳树之上。诗人是回看宫苑和长安。这里用一个“花”字渲杂繁盛气氛,“花”和“柳”又点出了春天。“云里帝城双凤阙,雨中春树万人家。”这两句仍然是回看中的景象。经过三四两句回旋,到这里再出现,就更给人一种高峰突起的感觉。云雾低回缭绕,盘亘在广阔的长安城上,云翠中托出一对高耸的凤阙,像要凌空飞起;在茫茫的春雨中,万家攒聚,无数株春树,在雨水的沐浴中,更加显得生机勃发。这是一幅带着立体感的春雨长安图。由于云遮雾绕,其他的建筑,在视野内变得模糊了,只有凤阙更显得突出,更具有飞动感;由于春雨,满城在由雨帘构成的背景下,春树、人家和宫阙,相互映衬,更显出帝城的阔大、壮观和昌盛。这两句不仅把诗题的“雨中春望”写足了,也表明了这个春天风调雨顺,为过渡到下文作了铺垫。“为乘阳气行时令,不是宸游重物华。”古代按季节规定关于农事的政令叫时令。这句的意思是说,这次天子出游,本是因为阳气畅达,顺天道而行时令,并非为了赏玩景物。这是一种所谓寓规于颂,把皇帝的春游,夸饰成顺天道之举。
古代应制诗,大多是歌功颂德之词。王维这首诗也不例外,但诗歌的艺术性很高,王维善于抓住眼前的实际景物进行渲染。比如用春天作为背景,让帝城自然地染上一层春色;用雨中云雾缭绕来表现氤氲祥瑞的气氛,这些都显得真切而自然。这是因为王维兼有诗人和画家之长,在选取、再现帝城长安景物的时候,构图上既显得阔大美好,又足以传达处于兴盛时期帝都长安的风貌。
参考资料:
王维(701年-761年,一说699年—761年),字摩诘(jié),号摩诘居士。汉族,河东蒲州(今山西运城)人,祖籍山西祁县,唐朝诗人,有“诗佛”之称。苏轼评价其:“味摩诘之诗,诗中有画;观摩诘之画,画中有诗。”开元九年(721年)中进士,任太乐丞。天宝年间,拜吏部郎中、给事中。唐肃宗乾元年间任尚书右丞,世称“王右丞”。王维是盛唐诗人的代表,今存诗400余首,重要诗作有《相思》《山居秋暝》等。王维精通佛学,受禅宗影响很大。佛教有一部《维摩诘经》,是王维名和字的由来。王维诗书画都很有名,多才多艺,音乐也很精通。与孟浩然合称“王孟”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